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流程:
1.美国的国内企业认为自己的国外竞争对手涉及倾销行为,或者从外国政府拿了补贴,自己的利益从而受到了损害,于是向两个部门: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
-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就案件事实的不同部分进行调查。经过一系列程序,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各自调查的事实部分都持肯定态度,那么就会做出决定(Final determination)。这一决定最后以商务部的名义作出。对于这类决定,利益相关方可以申请复核- 这样的调查和复核都涉及到大量的事实和复杂抽象的法律问题,小公司的资金和精力都有限,不会请很好的律师帮助自己,也就很少能成功推翻这一决定。
- 决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重点部分:
(1)Scope of Orders
这一部分会以详尽的语言来描述受到该决定影响的产品范围。
在这一部分中,有时候商务部会举例说明某些HTS号的产品属于该范畴。但是并不一定。商务部没有在其中举例提到某个HTS号,不代表该特定产品就不在这一决定的范围。因此,当我们在美国为自己的产品报关时,如果出现了不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某一决定的管控范畴的情况,我们应该详细的对比产品特性和决定中对产品的描述,从而决定自己的产品是否需要适用相应的税率。
(2)A–-***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案号分别为A––和C––。也就是一个字母加9位数的形式。一般而言,前6位数是代表了产品。后三位则代表了企业。因此,无论后三位数字是什么,只要前六位数相同,产品的Scope of Orders就是一样的。比如,A企业的编号是001,B企业的编号是002. 虽然明明大概率就是同一种商品,但是由于企业编号的不同,适用的税率可能会差别很大。这和大企业总是在法律程序中绞尽脑汁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要求降低税率有关。
值得一提的事,如果您的产品与Scope of Orders描述一致,但是商务部的决定并不是针对您的企业做出的(您的企业没有特定编号),那么您的最后三位就是000. 由于您没有前段所述的各种理由加持,000的税率会非常高,常常超过100%。
(3)Producer和Exporter
根据美国海关法,海关征税时会对Producer和Exporter进行区分。Producer指的是产品生产者,Exporter则是销售者。有时候,对于某个商品,决定会给出特定Producer/Exporter的组合税率,也有可能是单独税率。简单的说如果产品由A制造,由B卖出国,那么就可能有三种税率:适用A+B的组合税率,仅适用A的税率,仅适用B的税率。具体适用哪种就要看您的产品情况了。
也正是因为如此,您需要在准备资料时很小心,注意提单,合同上所体现的企业名称是什么样的,因为这些内容通常对税率产生直接影响。由此也就引出了第四点:执行。
- 海关执行
上面所说的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是专业度非常高的机构。但是到了海关这里就不一定了。大多数的海关成员都只是普通公务员。但是复杂的反倾销/反补贴决定是由他们来具体执行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可能常出错。他们大多数的时候都是在机械的执行商务部给他们的指导命令而已,而缺乏自己的思考。比如说,他们可能单从提单的内容就认为某一单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某个企业,并基于此向您征收反倾销税。事实上,提单只能证明货物被谁所控制。要证明货物由谁所生产或者销售,提单顶多只能算作佐证。
但是在这一个环节,如果我们对海关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我们可以提出protest。这一申诉环节比上文2所提到的对决定的复核申请要简单不少。因为海关犯的很可能是低级错误。当我们遭遇了罚款,第一步就是要厘清到底是环节2出了问题,还是环节4出了问题。
因此,在报税之前,清关行一定要对上述问题有着深入认识,并小心处理。否则就可能被海关征收错误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律师费通常都较高。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承担。当您在报关之前对自己的产品所涉及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不能确定的时候,我们免费提供半小时的事前咨询。万一之后被海关强制征收了反倾销税,或者被商务部启动调查,我们也能以对中小企业非常友好的价格为您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