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缺席判决的基本常识

缺席判决是我们在很多案件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我们起诉某人,而某人不主动出现应诉,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法院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径行判决。这听上去是十分简单直白的。然而,在美国,缺席判决有很多和中国缺席判决不同的地方。或者说其逻辑与传统的中国思维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美国诉讼费用高昂。这对原被告双方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对原告而言,有时候虽然觉得自己有理,但是考虑到诉讼费用过高,且不能保证最终执行的结果,可能觉得,吃点亏算了;被告方更甚:感觉上就是无端端要花很多钱和精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却没有任何收益。因此,许多被告的第一反应,就是躲,躲送达,断绝和一切原告方有关的人员的联系。

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基于错误认知而做出的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原告的这种反应,问题在于1.小看了诉讼的威慑力;2. 高估了被告的反应。诉讼的确消耗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是这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美国律师按小时收费。那么可能在没花多少钱的情况下,案件就已经被带到了法庭。这时常出现两种情况:1. 被告自知理亏,主动来谈判。如果双方谈的顺利,其实事情就自然而然顺利解决了。这样一来,起诉这个行为的性价比是很高的。2. 对方选择当鸵鸟,躲,那么我们就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成本也很低。也是非常划算的。

这里我插进来谈一谈,为什么说缺席判决的成本低呢?

因为本质上,除了填写表格以外,美国法院并不会对缺席判决进行太多实质审查:只需要原告通过宣誓书(Declaration)写明案情就可以了。然后上交这个宣誓文件,很多时候法院甚至都不开庭,直接根据您说的东西作出最终判决。这一点和中国截然不同,在中国,缺席判决通常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查,然后法庭做出判决。很多时候,如果法庭觉得证据不充分,根本就不会给出判决,或者给出对您不利的判决。因此,对于原告而言,中国的缺席判决的风险远高于美国。   一方面,中国程序更繁杂,花钱的地方肯定就更多。另一方面,审查力度的不同,导致在美国可以很轻易就拿到对自己很有利的缺席判决,这个在中国也是做不到的。

言归正传,原告的角度说完了,现在我们谈一谈被告。上面说到中国被告在美国被起诉了喜欢躲。说到被告的这种反应,直白点说就是鸵鸟心态,最终不会在任何层面上对自己有实际的帮助。道理其实前面都已经说了:缺席判决审查很松的,你明明有很多理由可以在法庭上进行抗辩。却自己主动躲了,最后拿到对自己不利的缺席判决,吃亏只会更多。你觉得应诉需要花很多律师费,实际上,当对方看到你应诉了,尤其是对方知道自己也不是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双方握手言和是最好的结局。双方谈判之后偃旗息鼓,根本也不会产生想象中那么多的支出。

退一步说,即便是双方参与诉讼了,但是后期真心觉得费用太高,怎么办?那时你还是可以有退出的自由的嘛。或者撤诉,或者取消律师的代理,这些事情并没有你想象中那么难。

最后说一个在美国法庭当事人常见的错误:就是接到起诉状的时候,有时候会同时接到一个开庭日期。很多人就觉得我等到开庭日期再行动就好(或者出庭,或者找律师处理)。殊不知如果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30天未回复,原告马上就可以申请缺席判决。等到开庭的那天,很可能一纸判决都已经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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