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两个比较尖锐的中美观念冲突

当年,一位在司法系统和政府系统都办案无数,临近退休的老前辈和我说,人啊,什么都好说,什么都好谈,就是唯独“观念” 二字,没有办法逾越,是永远的无解难题。

我之前对这话一知半解,现在我懂了。

我今天想谈的,是公平和诚实的问题。

中国的儒家文化理论上来说,是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鼓励大家做君子嘛。但是事实上我们都知道中国社会的实际运作不是这样的,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话是防人之心不可无。儒家可从来没说过这种话,这是典型的性恶论法家的为人处世之道。所以很多人说中国社会是外儒内法。

这就造就了两个层面的普遍现象:第一个层面,认识你之后第一手是先防着你,花很多心思预备要是你做出什么对他有害的事情,他怎么反击;第二个层面,就是不管你做出什么事情来,他基本都是从对自己有害对你有利的角度去看这件事,他永远不会认为你是为了他好而做这些事情的。

很少人会意识到,这样其实对对方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对方很可能没有做错什么,或者干脆什么都没做,你却用这个方式惩罚了对方,这种方式的本质,就是有罪推定。不同的是有罪推定推定的是人的行为,这里推定的不光是人的行为,还有人的动机和想法。说真的,这是很难被西方人所理解的。直接与美国社会处事的Fair原则相对立了。

我举两个例子就很好了解Fair原则了。

第一个例子,如果两家企业闹起了合同纠纷,乙方认为甲方的货有质量问题,于是拒绝付款。如果美国企业是乙方,那么他的做法是详细计算出有问题的货物的价值是多少,剩下的没问题的货物的钱照常付给对方。但是如果乙方是中国企业,很可能这批货就一分钱都不给了。反正先给钱先吃亏。它先假设你不会赔我钱,先假设我得损失会很大,所以我肯定先扣一大部分再说。

然而如果律师用Fair的方式实际处理问题,这会导致一个什么情况呢,就是中国人总觉得,你作为我的律师,却帮别人说话,那么要不你就是在两头吃,要么就是你能力不够不能搞定这个案子。他们认为你是我的人,绝对是不能帮别人说话的,只能帮我说话,公不公平Fair不Fair我不管。

第二个例子是驱逐拖欠房东租金的房客的纠纷。这里谈的是送达问题。本案中原告由于找不到人,于是用张贴告示的方式送达。这种告示是张贴在出租房间的门上。但是被告近期都没有回过该出租房屋。因此实际上被告是不知此事的。如果从字面意思去理解法律,的确公告到期就视为送达,房东并没有其它义务再另行通知。但问题是,如果在公告到期之前,对方出现了,并联系房东,房东大概率会选择不告知其驱逐程序的事,而等待告示到期了直接驱逐。而如果是美国人,大概率会把驱逐程序的事情如实相告的。

这样的事情,我很直白的说,我是站在美国观念这一边的:因为,为了利益,中国人在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讲良心。美国法律有个很重要的原则Good Faith。很难准确的翻译它,我觉得就是说,我做的事情都是基于好的出发点,而不是想害人或者给人设套:即便目的是拿回属于我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也不行。

其实呢,更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在美国社会背景下,这个Fair公平问题是诚实问题的延伸。我可以说,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公平问题都不是单纯存在的。我有一块蛋糕,对半切的时候没切好,你只有45%,我却拿了55%。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吃点小亏也就吃了,像这种事情是不会发展成多大的纠纷的。但是像上面我举的第二个例子,就不一样。在一般人的观念中,隐瞒信息不是特别大的问题,它和直接用假信息骗人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我可以说,从美国法律的角度看,这并没由本质区别。如果这里有一个一般人都认为重要的信息,你却刻意隐瞒了它,其性质可能和诈骗也差不多了。我这里说的还是刻意隐瞒的情况。事实上,很多时候,这完全是基于文化差异:中国人本来就内敛不注重表达,也不喜欢把话说得太清楚,那么就导致明明内心也没有刻意去隐瞒什么,但是在美国人看来就是在隐瞒。隐瞒信息是一个诚信问题, 但是它更是一个公平问题-对方基于不准确不充分的信息,极有可能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

有人说,中国文化就是这样的,就是不喜欢把话说得太清楚,就是内敛而不会提供所有重要信息。那我只能说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好的东西有什么不能改的?至少在经济活动中,这些行为是非常不现代的。而改变的好处显而易见:1.双方都在透明坦诚的情况下做生意,劳心的事少了很多;2. 对双方显然是更加公平;

既然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为什么不能改?

最好撂一句狠话,我凭良心做事,我什么都不怕,要是你碰到什么事总是畏畏缩缩,怀疑这怀疑那的又不把话说清楚,那就不要合作了。我很喜欢中国的人情事故,也自认为很讲义气。但是中国文化里面有我非常厌恶的部分,你要拿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一套和我玩,好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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